各设区市水利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,各县(市、区)水利局:
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研究制定了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经会商省发改委,现予以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。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出台前,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中采用评价结果。
二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通过平台进行评价,信用评价平台启用时间以我厅文件通知为准。
三、此前我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有关条款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四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学习宣贯。各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,可在省水利信息网上反映。
五、我厅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及时组织修改办法,并在省水利信息网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、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网站平台上发布。
福建省水利厅
2018年9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