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2-12-27 06:54:00
各设区市水利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,各县(市、区)水利局:
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,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,我厅重新修订了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自施行之日起,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。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,请及时反馈我厅。
福建省水利厅
2022年12月27日
闽水规〔2022〕4 号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2022年修订版)的通知.pdf